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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兴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县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特作如下通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县城禁放区限制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安监等部门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群众财产损失的,责成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县城禁放区内禁止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城禁放区批发、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对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安监等部门将依法收缴其烟花爆竹并根据有关法规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全县范围内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公安、安监、工商质监、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坚决“严打、严治、严防、严管”的方针,严厉打击烟花爆竹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凡违反者,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没收其烟花爆竹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烟花爆竹批发公司不得采购、销售非法生产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存放烟花爆竹数量和品种不得超过规定;不得在公司办公地点摆放和销售烟花爆竹;严禁向未经许可的烟花爆竹零售点和日杂店配送烟花爆竹。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经查实后没收其烟花爆竹外并每次处以5000元—30000元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五、已经许可的烟花爆竹零售店,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设立专店经营,严格按照安全规范进行管理。严格限制药量,必须按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药量销售。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由兴安县的烟花爆竹批发公司配送,严禁零售店私自到批发公司仓库提取烟花爆竹,严禁一证多点。凡违反者,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为管控风险,消除安全隐患,全县范围内的日杂商店、批发部、香烛店、超市等未经许可的店铺一律不得销售烟花爆竹,一经发现或举报予以收缴并没收,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鼓励广大市民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市民可来人来电向县公安局和各辖区派出所、县安全监管局、县工商质监局举报,举报属实者将予以奖励。投诉举报电话:兴安县安监局:6222522;兴安县公安局:110或6218558;兴安县工商质监局:6222239。 本通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兴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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